启房网

首页 » 媒体以及政府公告信息发布区 » 办事指南 » 房地产转让登记(包括继承、赠与、涉外、交换等)
平凡 - 2007-6-19 22:23:00
所需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财政部门完契确认单(原件)属下列情况的还需称复印件:

  (1) 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

  (2) 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多个受让方的;

  (3) 除市内五区产权发证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部门制式文本); 房屋互换的须提交《房地产互换合同》;

  4、企业当事人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事业当事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国家机关行政单位提供单位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国有企业提供主管上级部门同意书;集体企业提供职代会决议;公司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6、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单;

  7、双方当事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公证委托书;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涉外房地产转让的提供经公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涉外房地产互换的提供经公证的《房地产互换合同》;

  9、继承、赠与的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赠与文书;

  10、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的,须提供市房屋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面积鉴证书》。

  办事程序:

  1、转让双方当事人持所需要件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窗口接受初审;

  2、工作人员到产权发证部门进行核档,根据情况到现场勘验标的物,并提出复审意见;

  3、部门负责人签批,下达转让登记批复;

  4、房产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凭批复制图、缮证、协契;

  5、当事人缴费后、产权登记部门向当事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工作时限:

  交易产权“一体化”办公10个有效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1、住宅:6元/㎡

  2、非住宅:批准价格的1%

  《关于规范住宅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3、拆迁户按购房按拆迁政策应该享受的面积差收费(需提供拆迁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4、小型企业转制手续费减半;需提供沈阳产权交易中心、沈阳市工商局产权交易所共同认定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总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22973212
 1 
查看完整版本: 房地产转让登记(包括继承、赠与、涉外、交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