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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涉外)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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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涉外)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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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11:19
个人(涉外)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二、审批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契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卖方夫妻有效身份证明
5、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买方有效身份证明
7、买卖双方中有未成年人的,须提供监护人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公证书》。
8买卖双方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提供监护人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公证书》。
9、委托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公证处认证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表》(房产部门提供制式文本)(填写完整,无涂改,双方加盖公章、法人章)。
11、涉外(含港、澳、台)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有涉外职能的公证处出具),同时提供护照译本《公证书》。
12、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整版原件。(实际工作需要)
13、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14、买方为购房落户或拆迁户购房的请参照相应作业指导书,双方为赠与行为的,须对赠与行为进行涉外公证。
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初审-复审-核准-收费-发件-归档
五、收费标准: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为交易额的1%;80元/证;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100元/件
六、办理地点:35-39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22973157
八、投诉电话:22973291、22973278
填表部门:登记申请人
文章出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文章作者: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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