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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涉外)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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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7-6-4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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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2-19 11:19
个人(涉外)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办事机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二、审批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契证》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卖方夫妻有效身份证明
  5、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买方有效身份证明
  7、买卖双方中有未成年人的,须提供监护人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公证书》。
  8买卖双方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提供监护人证明及公证处出具的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公证书》。
  9、委托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公证处认证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1份,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发证申请表》(房产部门提供制式文本)(填写完整,无涂改,双方加盖公章、法人章)。
  11、涉外(含港、澳、台)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有涉外职能的公证处出具),同时提供护照译本《公证书》。
  12、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整版原件。(实际工作需要)
  13、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14、买方为购房落户或拆迁户购房的请参照相应作业指导书,双方为赠与行为的,须对赠与行为进行涉外公证。
  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初审-复审-核准-收费-发件-归档
  五、收费标准: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非住宅为交易额的1%;80元/证;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100元/件
  六、办理地点:35-39号窗口
  七、联系电话:22973157
  八、投诉电话:22973291、22973278
  填表部门:登记申请人
 
文章出处: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文章作者: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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