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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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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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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13:58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一)
一、职工家庭中夫妻一方已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回迁安置住房、解困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核算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单位排队轮候到位时,可以兑现计发。
三、对已经在住房市场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发放购房补贴时,不受购房时间的限制,按购房补贴有关规定兑现计发。
四、2000年以后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其到地方后工资套改的相应职级来确定。其住房补贴额等于应发补贴额减去部队已发的住房补助(补贴)额。如部队已发的补助(补贴)额等于或大于其在地方应发补贴额的,地方单位不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档案》现有住房面积,按住房达标填写。
五、1999年5月1日以后已故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其轮候在位时,由已故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分次或一次性享受。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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