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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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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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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9 13:59
沈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二)
一、1999年5月1日以后组成家庭的职工,个人现有住房面积按1999年4月30日前职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及有关规定核算,但1999年5月1日以后享受安居乐教住房、安居乐警住房、集资建设住房、动回迁住房面积的核算除外。
二、职工个人出资在住房市场先购买使用权再参加房改购买产权的住房,其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三、单位在1999年5月1日以前,为职工出资解决住房,属实物分配范畴。为职工解决的部分住房资金要折合出对应的现有住房面积,由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并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备案。
四、单位在为职工调房时,职工交给单位“旧房”的,属实物分配范畴。职工所交“旧房”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所交住房面积在核算现住房面积时不能扣除;职工所交“旧房”非夫妻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房的,所交住房面积经单位核定确认后,可以扣除。
五、离退休人员合法出国定居,购房补贴可按有关规定发放。
六、精简机构期间内退人员购房补贴,可以参照正式离退休人员执行兑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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