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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有住房出售、支取售房款、租住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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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6-04 14:35
公有住房出售、支取售房款、租住廉租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

(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
    1、应提供的要件:
购买直管公有住房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户口簿、房屋租赁证、职工工龄证明到房管部门派出的售房政策咨询站申请购房。
2、工作程序及时限
(1) 由售房政策咨询员负责审核购房户提供的有效证件,并为购房户核算出购房款、维修基金余额。
(2) 由售房政策咨询员填写“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于当日内报送上一级房管部门审核。上一级房管部门必须在二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无误后由售房政策咨询员通知购房到售房单位的财务部门交纳购房款,同时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协议”。
(3) 购房户自交纳购房款次月起停交租金。售房政策咨询员30日内办理办产权手续并交产权证交到购房户手中。

(二)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
1、应提供的要件:
(1)出售公有住房申请(正式公文);
(2)《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一式四份;
(3)所售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全套),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填写由市房改办印制的“具结书”。
(4)所售公有住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购房发票(复印件);
(5)《存储住房公积金认证单》;
(6)住房评估报告(出售经过大修、设备更新和住房竣工使用年限23年以上的住房要经过评估。经评估后房屋达到5.5成新以上方可出售)。

(三)工作程序及时限
1、房改办审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下发《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2、签订协议书,存储售房款
市房改办下达批准书后,产权单位同购房职工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收取售房款、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费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并将售房款存入指定的银行;产权单位持《存款回执》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售房款存款证明》。
产权单位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后,填写《已售公有住房清册》,到后房改办办理售房审核手续。
办理审核手续时,产权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已售公有住房清册》一式四份;
(3)《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式二份;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存款证明”1份;
(5)购房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工龄证明书一式1份;
(6)产权单位给购房职工开据的《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
(7)离休干部购房须提供离休证复印件一式1份。
3、经房改办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下发住房交易《通知单》和产权变更《通知单》。
出售自管公房流程图

支取售房款

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提交《申请支取售房款请示报告》,并填写《支取售房收入存款审批书》(一式四份);
2、产权单位持审批表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及核实售房收入存款余额;
3、产权单位到市房改办资金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1)利用售房收入余额发放购房补贴需经货币化工作处审核后办理支取(3个工作日);
(2)利用售房收入余额支取房改交易手续费需提供存款证明(复印件)及产权交易通知单(复印件)办理;
(3)产权单位可用售房收入余额办理补交住房公积金事宜(3个工作日)
(4)利用售房收入余额维修住宅需提供《维修预算书》,根据产权单位支取情况安排专人检查,待检查核实后办理支取。
4、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支取售房款金额,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签开《乙类转帐支票》,将支取的售款金额划转到产权单位原售房收入专户。

租住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
2、由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收入家庭;
3、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
(二)服务部门: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到市房改办统一登记。
2、登记
需出具下列证件;
(1)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情况的说明和现住房的租赁收据;
(4)单位、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无房证明和民政部门开具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3、审批
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审批表》,并予以审批。
4、签约
经核查批准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资格的,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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