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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指南、房屋租赁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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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指南、房屋租赁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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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4 14:36
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指南、房屋租赁行为界定
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指南
一、 登记程序:
1、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填《房屋租赁登记申请》;
2、 房屋租赁登记人员受理登记申请,核实房屋租赁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资料;
3、 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核实《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提出租赁登记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
房屋租赁登记工作人员审核有关资料
↓
审核合格后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 工作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登记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 办理房屋租赁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1、 房屋权属证明;
2、 房屋租赁合同;
3、 以联营、承包、合作、以房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屋由新设立的企业使用,但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行为(不考虑租金是否约定),提出交联营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入股经营合同。
4、 当事人合法证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批文复印件);
5、 其他有关资料(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立抵押权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房屋转租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军产出租的,提交军队核发的《房屋出租许可证》)。
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人员工作规范
1、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 工作态度端正,严谨细致,一丝不苟。
3、 严格执行风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4、 严格按照办事程序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职权之便谋取私利,吃、拿、卡、要。
5、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语言文明,服务周到,耐心细致做好房屋租赁管理法律、法规的解答工作,不得与办事当事人发生争执。
6、 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缺岗漏岗,不得擅离职守,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7、 团结互助,不搞本位主义,各自为政,自行其事。
8、 认真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记录,严格按照中心工作流程交接工作。
五、 房屋租赁登记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42号令);
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4、《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5、《关于对工商业用房租金实行指导价的通知》(沈价发[1995]55号)。
房屋租赁行为界定
一、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予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 以联营、承包、合作、以房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新设立的企业使用,但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行为(不考虑租金是否约定);
三、 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的单位,使用上级单位产权名义房屋的行为;
四、 宾馆、饭店、旅馆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本人所有权房屋内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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