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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 房主有权卖
2007-10-25 10:08:36 来源: 进入论坛

专栏主持人:刘建玲

  客座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高金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从今天开始,“人居沈阳”周刊开辟“律师案解物权法”专栏,请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的高金律师,通过分析居民生活中常见的生动案例,解读《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关注《物权法》实施后给市民的生活带来的变化。

  ■典型案例 

  孙全和李丽1999年结婚,2002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是孙全的名字。2006年底,两人又购买了一套两室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房子卖掉。

  孙全通过中介与杨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后不久,该房所在区域房价从每平方米3000元涨到了4000元。孙全和李丽后悔把房子卖掉,于是李丽向法院起诉杨柳,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孙全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杨柳将该房屋返还。 

  ■不同结果 

  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据此判令孙全与杨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全返还杨柳房款,杨柳返还房屋并协助孙全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杨柳是否知道该房是夫妻共有财产,签订合同时支付的房款价格是否合理,法院在查清买房人杨柳是善意买房后,判决杨柳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孙全和李丽。 

  ■律师解案 

  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同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对于《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此外,《物权法》本身就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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