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居民因为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6月21日,沈阳市地税局转发了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中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对棚改项目,实行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免征政策,具体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特别强调,棚户区居民因为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居民应提供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同时,对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