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其余5项只要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而在修改前,这5项也需要2/3以上业主通过。这5个事项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新修改的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